●实施主体
宁波市联众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6〕100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
●办理条件
1.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
2.市辖各区非农户籍,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
●办理材料
1.《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
2.《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3.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4.工商银行e时代灵通卡;
5.属“两保”人员的,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表》。
●办理程序
1.凭身份证或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到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2.凭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和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到灵活就业代理窗口申报;
3.新增人员在每月15日之前办理当月新增手续,15日之后办理下月新增手续;
4.终止人员在每月15日之前办理上月终止手续,15日之后不办理当月终止手续。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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