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险〔2001〕202号)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3.《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医保〔2006〕129号)
5.《关于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就〔2004〕23号)
●申报条件
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申报材料
对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05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08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
(1)应缴未缴补缴
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对应年份的工资单、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部门签发的行政改正指令书等补缴依据;
(2)中断补缴
养老:应出具补缴人的宁波市户籍证明;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
医保: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等原因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后,要求续保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须在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当月23日前办理续保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在当月23日前办理的,可在次月23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补缴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失业: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补缴基数以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属农转非农的,应出具补缴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从其户籍变化的当月起开始补缴,并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类型(户籍)变更表》(05表)。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保险费不得补缴。
(3)缴费基数不足补缴
经监察或双方协商后提出的历年缴费基数不足的补缴,可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
(4)医保异地转入补缴
从统筹地区外转入的职工被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外)录用,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及转入手续时,该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期间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在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
(5)医保在职转退休补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6)特殊补缴
1)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
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待遇核准部门核准的申请表到社保申报窗口办理先补后延补缴手续。
2)养老异地转入补缴
参保人员从外地转入宁波后,到退休年龄时在宁波实际缴费年限不足7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补足7年。
3)双低先补后延,要求改办基本
双低先补后延人员中因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条件的,要求改办基本,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转移补缴
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或转移时,需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移出本市的则要将除个人不缴费账目和先补后延外的所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账目全部一次性补成基本。填写《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5)参加外来务工养老保险转基本养老补缴
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1.中断补缴
(1)养老:提供补缴人的身份证,填写《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05表,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属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应提供《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
(2)医保:因中断缴费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职转退休补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要进行一次性补缴时,需填写《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办理程序
1.在一楼取号机上取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号;
2.在二楼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受理;
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
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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