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3.《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5.《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9]92号)
6.《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7.《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54号)
8.《关于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就〔2004〕23号)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10.《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申报条件
1.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仅限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人员或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发生如下人员变动的,在每月1~23日之间的工作日提供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表》01表、《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增减表》02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03表。
(1)人员新增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照两张,以便作养老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如医疗保险按公务员待遇缴费的,随带单位人员编制卡(无编制卡的省部属及军队属单位随带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文件);
(2)人员续保时,需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3)人员减少时,还需填写一式三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4)在职转退休时,提供《企业职工(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经机关事业社保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06表;
(5)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要求企业在申报表中特别注明:“本表系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人员或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字样并盖公章,随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复印件。
2.个人社保申报:按户籍隶属关系,在每月1~23日之间的工作日提供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1)首次参保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一寸近照两张,以便作养老保险手册和医保卡(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填写一式三份的《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登记表》09表;曾在统筹区域内参保的,还需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04表;
(2)个人要求中止参保的,提供委托扣款的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如代办的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10表;
(3)已参保的个人需变更医保参保类型的,随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失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照1张和医保证,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类型变更登记表》11表,于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
1.在一楼取号机上取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号;
2.在二楼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受理;
3.对申报证件、资料核对并录入申报系统;
4.在申报材料上加盖申报专用章,打印相关表格。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
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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