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四条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险〔1999〕251号)第一条第1项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
获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按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第四条第(一)项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一条、第三条
第一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第三条,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无异议的,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程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金。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
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二条
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 参保人员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属下列申报对象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第1项,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附件6)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送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2项,企业在申报前,凡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是在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累计从事年限等情况,在企业内部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企业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附件7)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报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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