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29-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业务范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
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7.《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245号)
8.《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申报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条件、要求清算个人账户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并返回原籍,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还应由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还需提供出国定居证明。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窗口
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5-27号窗口办理
●受理时间及承诺期限
每月1-23日之间的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宁波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29-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业务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
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申报材料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大市统筹内转出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2)转出至浙江省内其他城市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3)转出浙江省的,参保者可在流动前凭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大市统筹内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领取《企业职工市内转移联系函》;
(2)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发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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