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6日 08:43

 

重要提示:

1:退休资格核准后,除获取本享受资格外,还需要到养老待遇计发部门办理待遇核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并申报《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提供参保人员本人一寸照1张、领取《职工退休证》;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到医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申报《宁波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2: 退休资格不予核准的,还需要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门办理退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费用,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关系。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明确岗位的规章制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送达的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本指南载述获取该退休资格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注意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办理指南

(适用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

 

 

事项名称: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
事项编号:F1017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41-42号窗口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26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业务一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四十条第(四)款;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第六条第2款;

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3项、第4项、第5项;

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三)款第1项、第4项;

9: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0点、第11点、第13项;第三条第(二)款第18项;第19项;第21项;

10: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1款;

11: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退休(职)办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复函》(甬劳社老〔2010〕117号)第一条、第二条;

12: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3〕252号)第七条;

1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劳社老〔2004〕143号)第五条;

1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劳险 〔1999〕121号)第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16: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条第三款;

17: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五条;

18: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第五条;

1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三款;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


 

获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手续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1:办理基本养老金享受资格时,当事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应2: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应3: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应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
获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书面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时应:

1:核对参保人身份证件上姓名、号码与业务信息系统内记录的姓名、号码是否一致;

2:检查参保人的出生年月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对已核定的核对参保人档案和业务信息系统中核定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确定是否到达或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3:检查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对已核定的核对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与档案和业务信息系统中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一致,确认正确无误;

4:核对参保人的全部缴费年限,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中的缴费年限要求;检查参保人虽已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缴费年限虽已满15年,但按参保时相关文件规定未到延缴时间的;

5:检查参保人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的先履行核定,对已核定的核对参保人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检查是否符合参保人退休的核准要求;

6:核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阅知或送达情况。

7:核对业务信息系统中个人账户缴费记载与实际应缴费的年限是否一致;

8: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核对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限。

9:属女职工的,应确认女职工的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核对岗位工作年限,对符合50周岁退休条件的女干部或符合55周岁退休条件的女工人,按50周岁退休的,核实女职工选择50周岁退休的意见书;

核对岗位性质分类:专业技术岗位确定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为准;管理(干部)与工人岗位确定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明确。

核对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情况、档案记载中实际从事的岗位情况;

10:属企业军转干部的,核对《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材料;

11:属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人员的,核对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人员的技术档案和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或技能的评审资料;

12:属事业单位转企人员的,核对事业单位转企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核定资料;

13:属中断缴费人员的,核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证明材料;

14:属 “前补后延”人员的,核对“前补后延”的补缴资料;

15: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核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材料;

16:属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的,核对获奖证书材料;

 

10个工作日

 

现场调查

对档案、材料或资料记载不清的,在审核过程中可由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相应的调查笔录;

3个

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

1:根据核准部门的通知,安排有关人员到场,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如实介绍有关情况;

2: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核准

1:核准同意退休的,在《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中签署核准意见;

2:核准不同意退休的,发给《不予核准决定书》;

2个

工作日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文件)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41至42号窗口: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参保人员人事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一式三份(填写示例见附录B);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阅知或送达情况(样本示例见附录B);

5:属于企业中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填写示例见附录B)

6:用人单位提供明确工人或管理岗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属于企业军转干部身份的需提供《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样本示例见附录B);

8: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的人员提供职工本人技术档案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职称或技能的评审资料;

9: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提供《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样本示例见附录B);

1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供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获奖证书材料;

11:属于享受事转企补贴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定表》(样本示例见附录B);

12: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且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3:属养老保险“前补后延”人员的,提供“前补后延”的补缴资料;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人档案、材料齐全、记载清楚、符合规定形式、符合退休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对档案、材料记载不清楚,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办理职工退休资格条件确认事项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企业职工退休资格核准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材料齐全符

合规定形式

的当场受理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获取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年的;

  •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三十四条第2款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第六条第2款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第4项、第5项

第四条第(一)款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第4项、第5项

22、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

……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

……

24、“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从实际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十一、符合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或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办理领取手续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第1项、第4项

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第六条第(三)款第1项、第4项

1、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参保人员,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规定标准增发一次性补贴。

9: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0项、第11项、第13项;第三条第(二)款第18项;第19项;第21项

第三条第(一)款第10项、第11项、第13项;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13、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以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的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

第三条第(二)款第18项;第19项;第21项

18、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或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虽经延长缴费但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19、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

……

中断缴费人员中能够提供中断缴费期间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证明的,期间的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

21、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发给一次性补贴。……;

……

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不再增发一次性补贴。

10: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1款

一、办理程序

1) 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 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 参保人员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除上述材料外,属下列申报对象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

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附件5);

……

5)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

1) 参保人员本人一寸照1张;

2)《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

3) 涉及参保人员待遇计发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时间申报办理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待遇计发等参照市劳动保障局甬劳社老〔2003〕2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五、其他

1.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附件6)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送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

11: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退休(职)办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复函》(甬劳社老〔2010〕11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系指申报单位在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时所必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即《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之外,为做好参保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属于核准退休(职)时的必备材料。

二、《通知》第五条第1项“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其目的是让参保人员了解退休(职)的相关规定。如职工本人不愿在上述《告知书》上签字的,申报单位应将该《告知书》的送达情况作为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12: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3〕252号)第七条

企业女干部在50周岁之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的,在55周岁之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缴费年限计算到本人50周岁止;

(二)按规定缴费人员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平工资以本人50周岁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准;

(三)超期缴纳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

(四)超期办理期间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文件进行调整;

(五)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

1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劳社老〔2004〕143号)第五条

企业女干部在50周岁之后与用人的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登记,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凭《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或就业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1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21号)第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退休、退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6: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17: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第十条

关于职工退休问题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

18: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转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间断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19: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三款

实行管理人员竟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附录B: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1: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格式文本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申报单位名称 :                             申报单位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街道

 

所属社区

 

邮编

 

直系亲属姓名、住址及与

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报单

位意见

该同志表中所填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退休(退职)资格核准部门意见

参加工作(缴费)时间

  年  月

全部缴费年限

  年 个 月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

其中:至1997年底止全部缴费年限

  年  个月

中断缴费月数

个月

其中:计算指数中扣除的中断缴费月数

个月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情况

 

同意该同志从  年  月起退休(退职)。

经办人:    复核人:

 

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养老金核定

部门意见

经核定,该同志基本养老金每月为  元,从 年 月起计发。

经办人:    复核人:

核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申报单位、资格核准部门、养老金核定部门各一份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样表)

申报单位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单位编号: 1000*****

姓名

张三

性别

出生年月

1950.5

身份证号码

330203195005200000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所属街道

××街道

所属社区

××社区

邮编

315000

直系亲属姓名、住址及与

本人关系

张一,父子,××××

联系电话

********

李四,夫妻,××××

********

 

 

申报单

位意见

该同志表中所填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申报单位盖章:

2010年 5月4日

退休(退职)资格核准部门意见

参加工作(缴费)时间

  年  月

全部缴费年限

  年  个 月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

  年  个月

其中:至1997年底止全部缴费年限

  年  个月

中断缴费月数

个月

其中:计算指数中扣除的中断缴费月数

个月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情况

 

同意该同志从  年  月起退休(退职)。

经办人:    复核人:

 

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养老金核定

部门意见

经核定,该同志基本养老金每月为  元,从 年 月起计发。

经办人:    复核人:

核定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申报单位、资格核准部门、养老金核定部门各一份

 

 

2:《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格式文本

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岗位(工种)

 

本人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本人意见

 

本人年满50周岁,已阅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有关内容,选择按50周岁退休。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仅适用企业中按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部分女职工办理退休时使用。

 

 

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样表)

 

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码

330203196007021234

工作单位

XXX股份有限公司

岗位(工种)

出纳

本人通讯地址

解放路39号

联系电话

12345678901

本人意见

 

本人年满50周岁,已阅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有关内容,选择按50周岁退休。

 

签名:张三      

2010 年 7月 2日   

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单位盖章:

2010 年 7月 3日

备注

 

 

 

 

说明:本表仅适用企业中按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部分女职工办理退休时使用。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格式文本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企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员)岗位,或被聘为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岁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退休办理意见书》。

2.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经核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符合规定年限,未中断缴费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职年龄的规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

三.退休(职)缴费年限的规定

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的,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的,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四.你的权利

你对退休(职)资格核准或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1.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0日内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已知上述内容。

 

本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样表)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企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员)岗位,或被聘为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岁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退休办理意见书》。

2.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经核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符合规定年限,未中断缴费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职年龄的规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

三.退休(职)缴费年限的规定

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的,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退休(职)年龄的,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四.你的权利

你对退休(职)资格核准或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1.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0日内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已知上述内容。

 

本人签名:张三                 申报单位盖章

2010年 7 月 2 日                 2010年 7 月 3 日

 

 

 

4:《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格式文本

 

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转业时间

 

退体(职)时间

 

原部别、职务

 

转业时原部队

行政级别

 

退休(职)时单位

 

单位属性

 

身份证号码

 

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

 

生活补贴

金额

 

门诊医疗

补贴金额

 

档案管理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补贴落实

意见

 

备注

根据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存本人档案各1份。

2、退休(职)时间栏,应表明是退休还是退职。

3、原部别须填部队番号,如某军、某师、某团……。

4、原部队行政级别栏,如转业时无行政级别的,可不填。

5、单位属性指中央、省、市、县(市)区、其他。

6、上报核定表时需提供以下复印件:①在部队最后一次干部任免审批表;②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样表)

姓名

XXX

性别

出生年月

1960.07

入伍时间

1977年

转业时间

1983.10

退体(职)时间

2010.07

原部别、职务

正排级

转业时原部队

行政级别

正排级

退休(职)时单位

宁波市XXXXX

单位属性

市属

身份证号码

330203190000000

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

市属

生活补贴

金额

700元

门诊医疗

补贴金额

30元

档案管理

单位意见

 

 

盖章:2010年7月3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2010 年7月 5日

人事部门

意见

 

 

盖章:2010 年 7 月 20 日

补贴落实

意见

 

已核

2010.07.21

备注

根据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存本人档案各1份。

2、退休(职)时间栏,应表明是退休还是退职。

3、原部别须填部队番号,如某军、某师、某团……。

4、原部队行政级别栏,如转业时无行政级别的,可不填。

5、单位属性指中央、省、市、县(市)区、其他。

6、上报核定表时需提供以下复印件:①在部队最后一次干部任免审批表;②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5:《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定表》格式文本

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定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身份

 

转企时本人所任职务

 

转企时工作年限

 

转企时工作月数

 

转企时所在单位

 

本人现工作单位(退休时所在单位)

 

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

 

填报单位意见

根据文规定,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元,每月增发额元。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已复核,同意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元,每月增发额元。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定表(样表)

 

姓名

XXX

性别

身份证号

12345678912345

出生年月

1950 年09月

参加工作时间

1970年05月

身份

工人

转企时本人所任职务

工人

转企时工作年限

24

转企时工作月数

284

转企时所在单位

宁波市XXXXXXXXXX

本人现工作单位(退休时所在单位)

宁波市XXXXXXXX

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

宁波市XXXXXXX

填报单位意见

根据甬党办发〔2004〕115号文规定,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26685元,每月增发额223元。

 

2005 年05月18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已复核,同意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26685元,每月增发额233 元。

 

2005 年05 月18日

核准意见

同意

2005年05 月16日

备注

 

 

 

 

6:《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格式文本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所属系统

 

参加工作时间

 

离退休时间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简 况

授予称号时间

何种荣誉称号

授予荣誉称号机关

荣誉称号级别

 

 

 

 

 

 

 

 

 

 

 

 

现在是否保持荣誉称号

 

每月享受荣誉津贴费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 劳 动 竞 赛

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①附荣誉证书、证件复印机。

②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一份,所在单位一份,市劳赛办一份)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审批表

(样表)

姓名

XXX

性 别

出生年月

1950.07

工作单位

宁波市XXXXXXXXXXXXX

所属系统

交通

参加工作时间

1969.10

离退休时间

2010.07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简 况

授予称号时间

何种荣誉称号

授予荣誉称号机关

荣誉称号级别

1996.04

省劳动模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级

 

 

 

 

 

 

 

 

现在是否保持荣誉称号

每月享受荣誉津贴费

120元

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

 

2010 年 7月19日

市 劳 动 竞 赛

委员会办公室

意见

 

该同志为1996年04月省政府表彰的浙江省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壹佰贰拾元整 。

 

2010 年 7月20日

备注

①附荣誉证书、证件复印机。

②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一份,所在单位一份,市劳赛办一份)

 

 

附录C:

与获取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相关的政策规定等其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 ;

2: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甬劳力〔1992〕257号);

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档案局《关于规范企业退休(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劳社险〔2008〕200号)。

 

  稿源: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