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2.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60号)
3.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办理条件
1.先补人员: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并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
补缴年限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取得本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先补后延人员:
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能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提供材料
1.《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4.参保人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
●办理流程
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
1.17-27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41-42号窗口核准补缴资格;
3.17-27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
1.41-42号窗口核准补缴资格;
2.17-27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承诺时限
核准补缴资格5个工作日内(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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