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1994〕21号)
2.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8号)
3.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245号)
●办理条件
退休、退职(含低标准)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
●办理材料
1.《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
2.死亡人员火化发票原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电汇形式收款: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单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转账收款: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单和单位收款收据或退休、退职(含低标准)人员发放养老待遇的银行卡帐号。
●办理程序
1.死亡人员所在单位办理(街道管理的由街道办理);
2.丧葬抚恤费审核及社会保险支付结算单打印(43-44号窗口);
3.上报《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45-46号窗口);
4.财务支付(49号窗口)。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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