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省人大1号公告)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印发)
4、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
5、宁波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
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7、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
三、办理条件
已通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职)等资格核准。
四、提供材料
1、《宁波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三份;
2、《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表》一式三份;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正反面复印);
5、参保人员一寸照一张;
6、视作缴费年限认定卡片;
7、部分女职工选择50周岁退休的提供《企业女职工退休办理意见书》;企业军转干部提供《企业退休(职)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核定表》;高级专家人员提供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可享受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原国有、大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一次性补贴核准表》;病退和退职人员提供《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其他享受特殊待遇的人员,需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文件等。
五、办理流程
1、养老待遇计算(43-44号窗口)
2、养老待遇发放(45-46号窗口)
3、退休证打印(47号窗口)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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