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3.《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48号)
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7〕183号)
5.《关于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补充意见》(甬劳社医保〔2009〕69号)
●办理范围
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本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
市本级医疗统筹人员参照执行。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设备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可按规定申请院外检查、治疗。
●申报材料
1.由住院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加盖医疗机构章);
2.需院外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3.转往统筹区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院外检查的,另需提供《转院证明》。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3)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核准意见;
2.参保人员也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承诺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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