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31号)
4.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148号)
5.《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0号)
6.《关于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医〔2002〕203号)
7.《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甬劳社医保〔2004〕40号)
8.《关于明确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支渠道的通知》(甬劳社医〔2003〕249号)
●申报条件
1.已办理异地就医、转外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由于急诊、网络中断、磁卡损坏、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发生的先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异地就医:《异地定点登记表》、《医保证历本》。异地定点医院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门诊病历、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明细清单原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需留存归档)。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2.转外地就医:《转院介绍信》回执单、《医保证》、《医保卡》。转往医院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门诊病历、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明细清单原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需留存归档)。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3.急诊、网络中断、磁卡损坏、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医保证历本》,有效医疗收费票据、门诊病历、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提供汇总明细清单),住院病人另须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明细清单原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需留存归档)。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费用审核窗口受理;
2.经审核后,窗口办结反馈。
●承诺时限
1.万元以下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完成审核;
2.万元以上及费用有疑问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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