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22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
3.《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办理程序
当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的市级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其参保单位到转移专窗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一)经核实居民身份证、参保关系等材料后,请其填写《申请表》。
(二)各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输入《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电话或传真),生成并发出《联系函》,等待接受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传送的《凭证》、《情况表》及个账资金等。
(三)各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情况表》及个账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根据《凭证》及《情况表》,记录完善相关信息;
3、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与历年金额的输入按原来规定);
4、通知单位或参保人员的办结情况,并将《凭证》第三联给参保人员。
●其他说明
参保人员可通过语音电话87292000对个人账户外地转入的资金和缴费年限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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