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22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
3.《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办理程序
(一)转入地无接受单位的
1、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后,由本人到转移专窗提出转移申请,各经办机构在查验本人医保证卡、身份证后,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的15个工作日内,各经办机构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进行办理个账,打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个账清算(转移、支付)单》(附件B,以下简称《清算单》),支付个账结余金额,有透支的收回;
(2)生成一式三联的《参保(合)凭证》(附件3)(以下简称《凭证》),此凭证第一联暂由经办机构保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参保人员保管;
3、等待接收该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传送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
4、各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填写完成的《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附件4,以下简称《情况表》),通过信函传送《联系函》中的经办机构;
(二)转入地有接受单位的
参保人员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后,由本人到转移专窗提出转移申请,各经办机构首先应查询个账情况并分别按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1、个人账户无透支金额的情况
(1)参保人员可凭医保证卡、身份证申请领取《医保关系转移联系单》(附件A,以下以下简称《联系单》);
(2)等待对方经办机构传送的《联系函》,并在收到对方的《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①进行个账清算: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余额划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有透支的收回,同时终止参保(合)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②核对有关信息并填写、生成《凭证》和《情况表》,《凭证》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和第三联以及《情况表》,须按照《联系函》的要求以挂号信形式发出信函,《凭证》第二联归档备查。
2、个人账户有透支金额的情况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后,经查询个人账户有透支金额的,则按转入地无接受单位的操作办法办理。
●其他说明
1.请他人代理的,随带代理人身份证;
2.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的,需在表五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3.办理时间为每月1—23日的工作日;
4.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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