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121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办理流程
1.医保证遗失凭遗失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
2.医保本遗失凭遗失人身份证,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
3.医保卡遗失凭遗失人身份证,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
●其他说明
1.居民、统筹人员证历本的遗失补办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卡遗失的,凭父(母)(参加统筹单位方)的身份证办理;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及未成年人医保卡遗失的,凭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办理;
2.医保(居民、统筹)卡遗失的,按规定收取磁卡补办费用(20元);
3.委托他人代办挂失的,同时随带代办人身份证;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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