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121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办理流程
医保卡损坏时,随带本人医保卡、医保证或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随带代办人身份证)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损坏更换手续。
●其他说明
居民、统筹卡的损坏更换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卡损坏换卡的,还应凭父(母)(参加统筹单位方)的身份证办理;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及未成年人医保卡损坏换卡的,还应凭监护人身份证办理。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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