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申报条件
医疗费用报销,需已在医保费用审核窗口办好审核手续;
个人帐户清算转移、支付,需已在医保个帐窗口办好审核手续;
机关子女缴费,需已在医保申报窗口办好子女申报手续;
退休人员补缴,需已在医保申报窗口办好退休手续。
●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报销:(1)《医药费报销申报单》(2)发票(3)前来办理人的身份证(如代办的请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4)报销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2.个人帐户清算转移、支付:(1)《个人帐户清算(转移、支付)单》(2)前来办理人的身份证(3)转移帐户出具转入地帐户名称、转入地帐号及转入地开户行(4)清算的请出示清算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3.机关子女缴费:《市本级机关干部子女医疗统筹申报表》;
(1)现金缴款凭医保财务窗口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统一到旁边房地产交易中心三楼的"工行国库征收处",缴款后返回医保费用结算窗口凭缴款确认单提取有关凭证;
(2)支票缴款医保财务窗口直接受理,开取有关凭证;
(3)网银缴款当月凭网银缴款回单,开取有关凭证;
4.退休人员补缴:《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务补缴申请表》(缴款方式如上)。
●办理程序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保费用结算窗口受理;
2.审核;
3.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四点半前提交,当日办理;四点半后需第二个工作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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