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121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办理流程
1.凭病历用完的医保证历本,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更换手续;
2.享受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医保病历更换完后,到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加盖特殊病种治疗专用章;
3.享受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主要针对精神病专科治疗人员),因就医需要,可以到证卡管理窗口申请领取第2本医保病历本。
●其他说明
居民、统筹人员病历用完更换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