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6〕121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申报窗口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勘误、变更手续后,凭医保证卡(医保证需更换的,另带参保人员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医保证卡管理窗口办理勘误、变更手续
●其他说明
居民、统筹证卡的信息勘误、变更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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