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48号)
2.《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7〕183号)
●办理范围
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本级医疗统筹人员参照执行)。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且行动不便的,可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代配药凭证。
●申报材料
1.申请代配药的参保人员可委托经办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填写申请理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在申请表上填写申请人病情、治疗意见及代配药意见,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章。由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在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情况并盖章。
2.申请代配药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办理程序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
3.窗口办结反馈。
●承诺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备注:鄞州、镇海、北仑等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可到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到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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