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3.《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48号)
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7〕183号)
5.《关于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补充意见》(甬劳社医保〔2009〕69号)
●办理范围
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本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的,可按规定申请特殊病种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此项)。
●申报材料
1.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即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精神病专科门诊由专科医师)开具的《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医疗机构盖章);
2.需特殊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3)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核准意见。
2.参保人员也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承诺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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