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设立家庭病床核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6日 08:19

●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38号)

2.《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

3.《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48号)

4.《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7〕183号)

5.《关于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补充意见》(甬劳社医保〔2009〕69号)

●办理范围

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本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

市本级医疗统筹人员参照执行。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因治疗需要,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

●申报材料

1.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开具的《宁波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加盖医生签名章和医疗机构章);

2.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3)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计算系统机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核准意见。

2.参保人员也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承诺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稿源: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