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1:《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241号)第五条
(一)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外地就医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就医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为我国境内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10〕240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录C)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经办人应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或由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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