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关于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政策的通知》(甬劳社医〔2005〕50号)
●办理范围
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申报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3.因夫妻双方父母不在本地,需到原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出具职工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可办理异地生育手续。
●办理程序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受理;
2.参保人员临产前需确定生育的医疗机构,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3.窗口办结反馈。
●承诺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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