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1、《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的,可申请异地定点就医。
(二)申请异地定点就医时,参保人员应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其中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退休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盖章证明。
经办人应持《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和医保证历本,退休人员并应同时提供异地居住(安置)地的居住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在外地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应另需提供异地公安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
参保人员自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在当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三)本地无亲属的在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并经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参保人员自办理回原籍地住院治疗核准手续的当日起,可在本人确定的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四)异地定点就医期间,因病需转往居住地统筹地区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居住地统筹地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证明),在转往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转外地就医有关政策执行。
(五)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应持本人医保证历本和《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登记表》(以下简称《异地定点登记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撤销手续。办理撤销手续前应先零星报销异地医疗费用。未办理撤销手续的,参保人员医保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能进行结算。
2:《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
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申请回原籍就医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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