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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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办理及变更、撤销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6日 16:44

  重要提示: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在职职工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表》后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并盖章。

  2:退休人员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表》后需经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并盖章。

  3:本地无亲属的参保职工因病需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到本统筹地区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诊断及住院治疗意见,并提供单位证明。

  4:大、中专学生申请回原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填写《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后需经学校证明并盖章,同时还需到本统筹地区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治疗意见。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异地定点就医资格办理及变更、撤销”。本指南载述获取异地定点就医资格办理及变更、撤销的一般规定,凡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异地定点就医办理及变更、撤销办理指南

 

  

(适用医疗保险参保个人)

 

  

  事项名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办理及变更、撤销

  事项编号:F1022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宁波市本级、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1楼09号窗口(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09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宁波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10〕240号)第十四条;

  2:《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

获取异地定点就医办理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手续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1: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

  应2: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的。

  应3:或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回原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应4:或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应5:参保人员1、2、4由异地返回时,应到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撤销手续。
获取异地定点就医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符合异地定点就医条件的:当场办结,将有关申报资料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进行登记,打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登记表》,并将《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登记表》、《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须知》、《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及级别证明》交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

 

  

  即时办理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应将下列申报资料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1楼09号窗口:

  1: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交《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表》(填表示例见附录B)和申请人的《医保证历本》。

  其中:

  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安置)的,另需提供异地居住(安置)地的居住证明(指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本人临时居住证或本人房产证明)。

  ☆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申请回原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另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和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见。

  2:☆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提交《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填表示例见附录B)、申请人的《医保证历本》以及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见。

  变更、撤销按上述方法办理。注“☆”不需办理撤销。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材料。

  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受理

  稿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