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无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在职职工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表》后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并盖章。
2:退休人员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表》后需经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并盖章。
3:本地无亲属的参保职工因病需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到本统筹地区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诊断及住院治疗意见,并提供单位证明。
4:大、中专学生申请回原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填写《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后需经学校证明并盖章,同时还需到本统筹地区有资格出具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治疗意见。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异地定点就医资格办理及变更、撤销”。本指南载述获取异地定点就医资格办理及变更、撤销的一般规定,凡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异地定点就医办理及变更、撤销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办理及变更、撤销
事项编号:F1022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宁波市本级、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1楼09号窗口(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09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宁波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10〕240号)第十四条;
2:《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第五条第(三)项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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