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16日 16:12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本指南载述审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定,凡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办理指南

(适用于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事项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事项编号:F1019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在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除国家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37号窗口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24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处室:工伤生育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八条;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第二条;

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第一条;

4:《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第二条;

5:《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单独行业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7〕52号)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的条件:

申报本部

门审批前

需要到其

他部门办

理的审批

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的《营业执照》;

获得本

部门审

批的必

要条件

应:市中心范围内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作出费率

审定决定

查看《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与社保登记名称是否一致,并根据有关申报材料与工伤费率相关文件进行比对,审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2个工

作日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37号窗口:
1:《营业执照》;
2:《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宁波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申报核定表》;(填表示例见附录B)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

场受理

重要提示:

申请工伤费率审定时所参照的行业,以国家已制定和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为准。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八条第二、三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督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第一条
    市本级统筹范围内,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6%。
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基准费率可适时予以调整。
4:《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第二条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用人单位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
已经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甬人〔2002〕32号)规定,为编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编外职工的缴费费率一并调整为0.2%。
5:《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单独行业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7〕52号)第四条
四、单独行业费率表如下:

下浮第二档

下浮第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第一档

下浮第二档

1.8%

2.4%

3.0%

3.6%

4.2%


附录B: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登记表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1: 《宁波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申报核定表》格式文本

宁波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申报核定表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单位住所(地址)

 

邮编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执照种类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主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手机)

 

 

参加工伤保险日期

 

单位编码

 

审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

 

复核人

 

(经办机构盖章)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机构各留一份。

      2、随带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和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2: 《宁波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申报核定表》填写示例

宁波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申报核定表

 

单位名称(盖章)

宁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电话

87190244、87190035

单位住所(地址)

解放南路311号2-26室

邮编

315010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执照种类

营业执照

执照号码

33021600002570

发照日期

2010.7.28

有效期限

1997.12.22-----2017.12.21

 

主营范围

YTF医疗器械第Ⅲ类:眼科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额食品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植入材料等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手机)

俞冲

87190244

 

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手机)

徐淑芳

87190035

参加工伤保险日期

2010.10

单位编码

10847859

核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0.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

陈XX

复核人

金XX

(经办机构盖章)

2010年 10 月 10 日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机构各留一份。

2、随带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和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附录C:
与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相关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等其他依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

 

 

  稿源: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