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12至15号窗口: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一式四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非受伤害职工本人时,应提供与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3: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4: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检查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MRI报告单;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
①交警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上下班路线图;
③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8:患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9: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1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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