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04日 15:22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申报本部

  门审批前

  需要到其

  他部门办

  理的审批

  获得本

  门审

  批的

  要条件

  应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2: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应3:职工与上述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应4: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应1: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应2:申请工伤认定时,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已超出1年(法定申请时效)的;
不应3:发生事故伤害时伤亡职工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不应4: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

  

 

  

  稿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