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04日 15:22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本指南载述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适用于市本级管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事项编号:F1006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适用的申请主体: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

  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或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

  (鄞州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工会组织。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12-15号窗口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12 83865513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承诺办理时限: 60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工伤生育保险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第二条第(三)、(六)款;

  6:《关于贯彻〈工伤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4〕97号);

  7:《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

 

  稿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