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1〕134号)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申报条件
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
●申报材料
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如实填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对县(市)、区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还需提供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鉴定的需提供委托书;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四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
(1)精神病患者须提供宁波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医学鉴定书);
(2)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书(附病历和检验结果等资料的原件);
5.门诊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根据不同疾病,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1)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超(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2)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及B超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肾病患者:远、近期肾功能、尿常规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4)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常规、骨髓穿刺病理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单、血气分析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6)脑血管意外者:头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有肢体功能障碍的需提供肌电图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7)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耳部疾病患者:耳诱发电位报告单、电测听、声阻抗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9)骨科患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有神经损伤的,需提供肌电图原件及复印件。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申请人提供。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在职工工伤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持上述资料到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
1.骨折内固定患者,应在内固定拆除后申请鉴定;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医疗期需超出1年者,应提前申请延长医疗期鉴定。
●法定时限
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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