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6日 14:23

●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6〕78号)

3.《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6〕82号)

4.《关于确定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76号)

●申报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且结算时为参保;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报材料

1.《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宁波市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生育(计划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一寸照片一张;流产手术须提供B超报告单;

5.《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或门诊医疗诊断证明;

8.医疗费用发票(包括孕检和生产时);

9.用人单位收款凭证。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3.窗口核准、办结。

●受理时间及承诺时限

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稿源: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