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责任处室
|
劳动工资处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8:00) |
联系电话
|
87317372 |
管理对象
|
企业 |
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管理目标
|
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调节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第五条规定:应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挂钩面。 |
报备程序
|
1、企业将报备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2、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定企业挂钩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及浮动比例(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由企业报财税部门核定);材料不齐的,将材料退还企业重报;新要求挂钩的企业不符合挂钩条件的,将材料退还企业,不予备案。 |
报备材料明细
|
一、新挂钩企业报备材料
1、 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企业前三年财务损益表;
3、企业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报告;
4、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二、原挂钩企业报备材料(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文件通知要求提供报备材料)
1、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
2、上年度“工挂”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
3、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事后监管措施
|
每年年初,根据企业利润完成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清算,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