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9月30日 11:0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5.《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60号)

 

 

 

●法定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申报条件

 

 

1.社会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
2.因生产工作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3.符合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岗位。

 

 

●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
(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等为计算周期的理由;
(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
(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3.《宁波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审批表包括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5.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选举决议;
6.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
7.相关职工的考勤纪录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作为核对资料提供);
8.上年度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原批准过的用人单位提供);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1)主管部门初审;
(2)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3)审核;
(4)窗口办结反馈。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2)审核;
(3)窗口办结反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受理处室或单位

 

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

 

严 晶

 

●联系电话

 

83865513

 

●受理地点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二楼大厅12-15号窗口

  稿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整理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