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
农民工投诉举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22日 08:40

    一、投诉须知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投诉人应当向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并在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待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3.投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4.投诉人须明确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时间、过程、结果,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投诉请求的事项;

  5.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推荐的代表最多不超过5人;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3)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举报须知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劳动保障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3.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具体的违法事实;

  4.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待投诉举报地址、电话一览表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宁波市镇明路594号(章耆巷口)市劳动保障局举报室(解放南路257号1楼)

12333-1

87324669

83865541

315010

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波市顺德路136弄58号晶威大厦

12333-2

87451815

315012

江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波市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

12333-3

87811213

315040

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波市中马路568号

12333-4

87667567

315020

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波市江南路599号五环大厦4楼

12333-5

87912333

315040

鄞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鄞州新城区惠风东路225号

12333-6

87406517

315100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东钱湖钱湖北路369号

12333-7

88366964

315121

镇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镇海区胜利路28号四楼

12333

86275957

315200

北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北仑区行政中心(长江路1166号)B座5楼

12333

86784118

315800

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北仑区保税区管委会大厦2楼

86820103

315800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农业银行3楼

12333

86764568

315812

慈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12333

63893244

315300

余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余姚市保庆路130号

12333

62703860

315400

奉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奉化市东门路72号

12333

88975398

315500

象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象山县起春路21号

12333

65724240

315700

宁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宁海县人民路5号

12333

65597793

315600

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

63071075

315336

四、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参加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4、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诉书的内容和申诉时效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仲裁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览表

 

 劳动保障机构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解放南路257号

83865031

315010

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二楼

87258742

315000

江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姚隘路913弄88号(江东新东站旁)

87930731

315040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马路377号

87668418

315020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招宝山街道胜利路28号

86272322

315200

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仑区星中路8号

86784044

315800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87889940

315040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峙山路87号

63890072

315300

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余姚市保庆路128号

62703516

315400

奉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奉化市市府大院内二楼

88525475

315500

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象山丹城镇起春路23号

65722131

315700

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海城关人民路5号

65583433

315600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保税区管委会大厦

86820103

315800

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市江南路599号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87908968

315040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受理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诉书的内容和申诉时效

  申诉人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包括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四)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收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根据申诉人数而定,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50元。处理费按照实际开支收取,主要用于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及文书打印、邮寄、公告等费用。

  仲裁费先由双方预付,根据仲裁结果,确定由谁承担。申诉人、被诉人应在接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付仲裁费,申诉人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览表

 

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87301775

315010

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二楼

87258742

315000

江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姚隘路936弄88号(江东东站旁)

87930731

315040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马路61弄7号

87668418

315020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112号

86272322

315200

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仑区新碶镇明州路38号

86784021

315800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东甬港南路12号

87889940

315040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峙山路87号

63890072

315300

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余姚市保庆路128号

62703516

315400

奉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奉化市南山路198号

88506020

315500

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象山丹城镇起春路21号

65722131

315700

宁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海城关人民路5号

65583433

315600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保税区管委会大厦

86820103

315800

  稿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整理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