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即不含24个月)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17、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地点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18、再就业援助补贴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19、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答:(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含按规定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已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3)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4)三次以上推荐无正当理由仍不愿就业的人员;(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6)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20、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及其复印件;(3)《宁波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21、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地点和时间相同。具体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22、再就业援助补贴标准怎样?
答:每人每月200元。
2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根据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规定的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日期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哪些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1)未就业且已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2)就业转失业人员;(3)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25、减免收费范围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减免收费范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6、怎样办理收费减免手续?
答: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表》。失业人员可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表》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费。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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