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主体有哪些?
答:(1)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企业。
(2)按甬党[2002]17号和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
2、企业招用那些人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答:(1)企业招用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①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②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2)按甬党[2002]17号和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已享受且期限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到3年期满止。
3、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2)办理就业登记;(3)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两保”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4)同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企业的条件。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遇有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补贴?
答:经审核,遇有下列情况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1)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优惠政策期间;(2)享受失业保险的月份;(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份、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份、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份,上列各项不一致的月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
5、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4)《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5)《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企业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招用“两保”人员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表》及其复印件;招用鄞州区的“协缴”人员还需提供《鄞县转制企业与职工协议保留养老、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未满3年的人员,现仍在该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其用人单位仍可按原对象及资料到原申办机构申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止。
6、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自甬政发[2008]63号文件发文之日起,企业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即享受月份不含第60个月,计算方法为: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期限满36个月时,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的人员;享受起始时间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实施后被企业招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计算。
7、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享受月份如何计算?
答:享受月份计算是以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时间与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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