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申报期内,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1. 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 已享受同期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人员;
3. 已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人员;
4. 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
5. 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 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
7. 根据甬劳社就〔2008〕204号文件视作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