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多地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浙江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在国外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三条凡引进的上述留学人才,可申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
第四条《工作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颁发,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领《工作证》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
(三)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或出国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四)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
第六条申领《工作证》的程序。
凡申领《工作证》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准颁发。
第七条持有《工作证》的留学人员,享受省政府浙政发〔2001〕28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申领《工作证》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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