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归国就业
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7〕135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31日 10:48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留学人员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结合目前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对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 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资金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我市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优先资助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问题的创业研发项目、中试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重点资助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创新创业型高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留学创业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 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人事局承担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宣传和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具体负责对留学人员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时的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50万元/年从创新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专家评审、跟踪和管理。

  第六条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有效证明(见附表)的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创新创业项目的方式申请我市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申报的项目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在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对于使用外币注册的,注册资金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企业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技术上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50%以上(含50%)。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申请单位应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http://www.nbsti.gov .cn)注册帐号并登录,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经申报单位所在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依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三审一决策”(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职能处室初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联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分批组织评审及下达立项文件。

  第八条对已经承担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根据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办法由市人事局牵头另行制订)。

  第十条对于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项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文件要求,从市级创新创业资金中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我市留学人员都可申报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废止。

  附件: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主题词:修订留学资金办法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办公室2007年11月1日印发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