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6日 10:11

1、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如何

  (1)大中专毕业生(除委培、定向生外)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

  (2)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均可在宁波市全市范围内就业、落户。其中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

  (3)全市各级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进事业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编制的限制,并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

  (5)至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宁波生源省级以上(含省级)应届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困家庭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其就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甬人才[2003]1号)

  (6)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可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级财政筹集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为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在2-5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提供50%的贴息支持。(《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甬人才[2007]27号)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甬人才[2007]27号)

  (8)对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统一进行未就业登记。

  (9)已进行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各级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和资格培训。

  (10)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对已经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一年内进行重点推荐。

  (11)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批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各类实践和实习基地及企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在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半年,不同单位累计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当地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12)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毕业生,由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并免计家庭收入。

  2、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在甬就业基本办事程序

  目前宁波市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最基本办事程序分签约、鉴证、报到和落户四个步骤: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凭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部门鉴证。

  (3)毕业生凭《报到证》、《协议书》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人事代理机构后到单位)。

  (4)凭《报到证》、《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去落户地公安户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甬人才[2003]1号)

  3、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档案接收及人事代理服务

  (1)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已转到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尚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对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帮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移、档案转交等手续。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

  (2)到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待就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3)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关于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5]8号)

  4、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1)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两年择业期内,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户口、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派遣手续。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前调整就业单位的,必须经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凭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和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由原就业单位和接收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直接签署调整意见。

  (3)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调整到企业工作的,直接与调整后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录用或流动政策规定办理。

  (4)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原就业地或户口、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关于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5]8号)

  5、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签署改派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15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实行见习期,也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均计入合同期限内。

  (2)毕业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学校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当在当年12月凭就业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及未就业登记。

  (3)首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回原籍毕业生直接凭户口迁移证予以落户。

  (4)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5)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具体落户办法按宁波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27号)规定办理。(《关于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5]8号)

  6、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在甬就业办法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凡属2002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参加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学〔2000〕6号)规定办理;属2003年1月1日后注册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规定办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甬人才[2003]1号)

  7、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在甬就业、落户程序

  (1)毕业生向地市自考办、毕业学校或当地人事部门领取《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的由其人事管理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盖章;(3)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待业证》等材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就业协议鉴证手续;(4)已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由宁波市人事局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跨地市就业的浙江生源毕业生,须由省教育厅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5)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到;(6)毕业生凭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和由宁波市人事局或省教育厅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局办理户粮迁移和落户手续。(《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甬人学[2000]6号)

  8、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1)登记范围:毕业半年后两年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2)登记对象: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在本市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非在职本市户籍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或志愿服务农村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3)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户籍在当地的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承办部门。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除外),再办理未就业登记。不设人才服务机构的由人事部门有关职能科室承办。

  (4)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户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且档案在该中心保管的未就业本市生源毕业生和户籍、档案在该中心的未就业外地生源毕业生。

  (5)每年的6月和12月为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受理时间。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和农村计划服务期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志愿者,可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6)除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外;申请《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还须带空白就业协议书或解除就业协议书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宁波市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还须带人事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还须带户口薄、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登记人填写并提交《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7日后到承办部门领取相应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8)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到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持证人员就业或调整到宁波市外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9)持有《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免费求职,以及申请参加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10)持有《宁波市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免费求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关于印发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的通知》甬人才[2006]26号)

  9、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

  (1)已办理未就业登记,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或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之一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均可申请补助。

  (2)申请人员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或《宁波市成人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申请)表》,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父母亲失业登记证及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各地政府人事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宁波市人事局核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补助的理由。

  (4)宁波市人事局自收到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申请补助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准予以补助的,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时送市民政局。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送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助金。经审核决定不予补助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并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告知申请人。

  (5)临时生活补助的时间,从宁波市人事局核准次月开始,至被补助人落实工作单位正式报到次月止,但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临时生活补助的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补助金额调整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

  (7)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落实了就业单位,并已到就业单位报到、自主创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的,应当在当月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及时报市人事局的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并于印发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甬人才[2007]1号)

  10、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

  (1)凡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均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和就业意向,参加由登记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针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参加社会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

  (2)其中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由登记地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相关培训机构,采取集中办班、讲座形式统一组织,为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培训,免收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培训的费用。

  (3)未就业毕业生报名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登记地政府人事部门分别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未就业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

  (4)未就业毕业生职业资格鉴定培训费用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毕业生按规定标准先行向职业培训机构缴纳培训鉴定费用,待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向登记地人事部门申请经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宁波市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表》;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费用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5)《宁波市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下发前已按规定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如已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民币的培训费用补贴。(《宁波市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甬人才〔2008〕12号)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