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更加积极地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鼓励、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将加快中小微企业人才集聚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情况,对毕业三年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津贴、租房补贴,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从2012年起,对当年招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地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鼓励中小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人才。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的全额贴息。
自2012年起至2015年,全市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具体操作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相关补助办法执行。
(二)在加快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根据城乡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到基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具体目录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国家、省、市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和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并按规定实施相应补助。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县(市)区以下机关特别是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优化创业外部环境,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本、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全面落实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的税收金融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对参加国家、省、市倡导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在甬创业的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全额财政贴息扶持。鼓励各地、各创业园区对税收达到一定比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奖励。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探索在试点高校、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内无需抵押的担保模式,促进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各类基金与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赛事的对接,营造创业文化、培育创业土壤,大力培育扶植创业人才,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
(五)大力开展创业平台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以及高等院校等资源,大力推动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区、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通过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各地可根据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三、着眼提升就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六)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扎实推进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自2012年起,开展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市里每年评选10家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统筹促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推动企业与毕业生的对接,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自2012年起,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含各级政府确定挂牌的毕业生见习基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发给每人每月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作为见习生活补助,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财政用于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生活补助支出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发放办法由各地政府制订。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录用见习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
(七)加强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在甬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生源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鉴定费用补贴。
四、完善就业援助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八)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求职就业特点,进一步完善 “五进高校”服务机制,创新举办“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帮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要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相关手续。各地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合作,广泛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培训,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高校毕业生分专业就业状况调查发布制度,为高校专业调整、学生报考专业提供参考。工青妇、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活动,共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九)充分发挥就业市场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毕洽会”、专场招聘、网上招聘、校园招聘等平台,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向常态化、专业化发展,做大做强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方便毕业生通过网络实现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积极探索实行“人才外包”的就业新模式,鼓励各地由专门机构为未就业毕业生量身打造“就业帮扶方案”,为其开展职业能力测评、就业倾向分析、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服务,直至成功就业。凡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一名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服务机构200元的奖励;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毕业生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每接收派遣1名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服务机构200元补贴。
(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各地要对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掌握就业需求,建立专门台帐,实施动态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完善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从2012年起,将因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列入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优先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优先帮助其实现就业。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列入就业和人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由组织、人力社保、发改委、统计、教育、科技、财政、地税、工商、人民银行、工青妇、社会团体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员流动、劳动关系等政策的衔接与贯通,切实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与措施。
(十二)确保资金和宣传保障到位。本通知中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原执行的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政策仍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各地要实行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资金落实到位。要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和表彰扎根基层、到企业就业、成功创业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用人观,积极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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