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和《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就〔2010〕64号)精神,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市区创业有关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申报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两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创业毕业生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事局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五)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区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汇总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审核后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相应款项。
二、关于申报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两年内在市辖各区自主创业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五)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
区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下拔。创业补贴采用定期发放形式,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份。区人事局于上年12月15日前上报当年受理的项目。
三、关于申报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有关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程序、所需资料、受理办法和发放时间等,按《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甬劳社就〔2009〕85号)规定办理。
四、关于申报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的申请、受理、发放,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甬银发〔2009〕78号)规定办理。
五、上述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为准。
附件: 1.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请表
3.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汇总表
4.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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