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才〔2009〕13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26日 10:03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文件所称的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就业、被全市各类企业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文件所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 

  1、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2、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类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具体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社保补贴具体享受额度

  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申报程序、地点及时间 

  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即企业先按规定为录用的毕业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再按纳税口径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报,其中市本级企业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市本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提供补贴。 

  2、申报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市本级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至1月25日(休息日除外)。各县(市)、区具体申报时间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参照确定。

  二、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问题

  (一)文件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甬注册经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补贴

  1、年度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达20名以上; 

  2、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3、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必须为同一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申请财政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人才中介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 

  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申报地点及时间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按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执行。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财政提供补贴。 

  3、申报时间为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休息日除外)。

  三、关于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

  1、毕业离校两年内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 

  2、已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已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宁波生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凭证;

  4、《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三)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享受月份以申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月份相一致的月份数确定。

  (四)享受社保补贴方式及额度

  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毕业生先在就业登记地劳动保障部门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再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当地财政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五)办理地点和时间 

  1、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办理地点由就业登记地人事部门确定公布。 

  2、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就业登记地人事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关于在甬高校创业培训资助问题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在甬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政府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高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课程设置情况报告; 

  3、校园内学生创业教育学院或创业辅导中心设立及开展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情况报告。 

  (二)申请地点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在甬高校可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会审后,由市财政拨给一次性10万元的政府资助。 

  五、关于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规费减免问题

  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宁波生源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列入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全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后,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不经失业登记,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额度、贴息资金开支渠道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规定执行。

  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费用按市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工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甬人才〔2007〕27号)执行。六、关于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问题

  根据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精神,将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助学贷款申领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条件、核发程序及资金渠道,仍按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甬人才〔2007〕1号)执行,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七、关于“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问题

  (一)按照市政府甬政发〔2009〕27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规定,从2009年起,我市要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即每年要组织1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开展就业见习。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承担如下名额指标的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慈溪、余姚、鄞州、北仑各1000名,奉化、宁海、象山各800名,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各600名,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各400,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200名,慈溪出口加工区100名。

  (二)已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生源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在市级单位(市级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详见附件5)见习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由市财政解决。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先行垫支,待毕业生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市级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申报。经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核拨。

  (三)对当年接收10名以上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三个月见习、贡献较大的见习单位,每接收一名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由当地财政给予200元的见习工作补助。

  (四)毕业生参加见习的时间要求、见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和见习单位工作补助的具体申报办法(包括申报表格)等,可按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号)规定执行。

  八、关于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尚未就业的,离校后可立即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到生源地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并享受未就业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系列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要开辟专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随时受理宁波生源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做好未就业登记和各项服务工作。毕业生未就业登记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市人事局印发的《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甬人才〔2006〕26号)执行。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一)文件所指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进高校学习前为宁波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文中所称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是指宁波大市范围生源,并不单指某一县市区生源。其被企业录用或到见习单位参加见习,企业录用毕业生社保补贴和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均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其中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保障财政)。其灵活就业后的社保补贴,均由就业登记地财政承担。

  (二)申领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社保补贴资金负担渠道按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四)市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冒领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财政补助的不良行为。对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用人单位造假怂恿冒领的,要追回补助金额,并予以曝光;对弄虚作假的申领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即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他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中关于去农村中小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物流企业工作的4个1000名大学生,其招聘和培训事宜,按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分别牵头制订的具体招聘、培训细则执行。 
      附件:

    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申报表

  3.宁波生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4.在甬高校开展毕业生创业培训政府资助申请表;

    5.按纳税口径确定市本级企业名单。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政策 贯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发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