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市基础性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直接关系到宁波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市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完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宏观就业形势愈发严峻,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突破600万人,宁波生源毕业生数量也有较大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在甬高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保证措施到位,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41号)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进一步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制订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农村农业一线工作的优惠政策,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吸纳高校毕业生。
根据全市基层教育、卫生事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今明两年,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定向招取培训1000名到山区海岛任教的教师,定向招取培训1000名全科医生,经6个月至1年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教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可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的要求办理录用手续,充实到农村中小学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被录用人员在农村中小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在培训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培训考核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用由拟录用县(市)区财政承担。
今明两年由市教育局牵头招聘1000名大专以上毕业生,经为期6个月至1年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推荐到提出需求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由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金的补贴。培训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培训考核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用由拟聘用县(市)区财政承担。
同时,今年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征集全市现代物流服务企业的用人需求,组织定向招取1000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按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对应聘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必要的现代物流知识及技能培训,并推荐到全市现代物流企业和平台基地工作。培训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全市人事部门所属的考试和人才交流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提供招聘考试服务、组织专场毕业生招聘洽谈会等,为上述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全程的配套服务。
三、加大力度,拓宽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全市事业单位编制空缺和补充新增编制外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从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中招聘录用,其中编制外工作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派遣。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全市国有企业单位、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除特殊职位外,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鼓励全市各类企业用人单位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储备宁波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3年内,全市各类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录用人数由同级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市级统筹区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首次参保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目前的11%临时下浮为5.5%,临时下浮时间至2010年底。
(五)鼓励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文件精神,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20名以上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毕业生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每多接收派遣1名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机构200元补贴。
(六)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就业登记地财政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四、积极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甬各高校应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高校课程体系。对在校园内设立学生创业教育学院或创业辅导中心,有效开展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并承担政府就业指导部门委托,积极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高校,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对在甬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其中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能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放宽到15万元;3名以上(含3名)毕业生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贷款额度放宽到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由当地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其吸纳大学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各地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所需的贴息资金和其他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高校学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在甬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
五、完善援助制度,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对城乡困难家庭中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帮助其实现就业。
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援助。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级人事、民政、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甬党办〔2006〕35号文规定做好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核发工作。从2009年起,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免计家庭收入。
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力量,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促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统筹见习资助政策,有序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学生到见习基地见习的服务工作,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2009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计划”,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承担1000名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见习的政策资助和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毕业生、毕业班学生见习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要认真执行甬政发〔2009〕27号文件规定,鼓励见习基地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吸纳毕业生见习并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下同)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在市级单位(市级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见习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由市财政解决。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基地或见习单位先行垫支,待毕业生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或基地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核拨。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财政用于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生活补助支出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接纳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基地给予见习毕业生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对当年接收10名以上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3个月见习、贡献较大的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每接收1名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由当地财政给予200元的见习工作补助。
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主导开展的就业见习、实训实践工作,其中吸纳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的单位,也可按规定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财政发给上述相同的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和见习工作补助。
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就业见习期间,各见习基地、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含在校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公共服务,努力做好宁波高校和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日常服务。积极举办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分专业、分行业、分区域的专场招聘会,广泛开展“人才市场进校园”、“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服务活动,积极实施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努力促进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离校后未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尚未就业的,可即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并享受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系列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的,视为失业登记,同时享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登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托管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提供补贴。
八、加强组织和宣传,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要切实加强落实督查。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创新宣传形式,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市和县(市)区政府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接收高校毕业生优秀企业表彰活动。要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推动就业的成功经验,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中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毕业生就业其他政策仍执行甬党办〔2006〕35号文相关精神。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