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临时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或《宁波市成人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职工家庭。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
第三条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申请)表》(可在宁波市人事局网站www.nbrs.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特困职工证》。
(三)父母亲失业登记证及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为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宁波市人事局核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补助的理由。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自收到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申请补助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核准予以补助的,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时送市民政局。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送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助金。
经审核决定不予补助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并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临时生活补助的时间,从宁波市人事局核准次月开始,至被补助人落实工作单位正式报到次月止,但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临时生活补助的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补助金额调整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各地政府民政部门所需的临时生活补助经费,由宁波市民政局拨付,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月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或者了解和发现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及时报市人事局的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落实了就业单位,并已到就业单位报到。
(二)自主创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条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要加强对补助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向补助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了解和通报情况。要指导、督促基层工作人员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对补助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逐个进行一次核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领取补助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人事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对各地补助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中止补助,责令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发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的。
(二)出现中止补助情形不及时报告,继续领取补助金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困难家庭 毕业生 补助 办法
抄送: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市
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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