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甬人才[2003]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09:52

  各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强市“一号工程”的重要力量。随着大中专院校扩招,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毕业生结构性矛盾突出,我市毕业生就业面临新形势和新情况。为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有关文件为依据,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大力实施“一号工程”为核心,积极引进急需高层次毕业生,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心转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重点,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就业范围对象

  第二条全国各类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就业不受单位性质、编制的限制。其中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则上掌握在编制限额内,但允许先进后出。

  三、就业办法程序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与鉴证。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从2003年应届毕业生起,我市采用国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2届毕业生在2003年6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仍可采用《宁波市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须经就业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或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同意盖章,然后交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去市属单位和部省属单位就业的,到市人事部门鉴证(地点:市人才大厦);去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属单位就业的,到县(市)、区人事部门鉴证;去其他单位就业的,按属地原则到就业地人事部门鉴证。

  第五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毕业生须在《就业报到证》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去人事代理部门再到单位报到。本市生源毕业生如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就业报到证》去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如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的,允许毕业生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调整协议,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后调整就业单位。按规定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调整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有关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出具工作证明及鉴定材料。对累计工作满一年的毕业生,单位或人才开发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其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落户办法。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调整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原件(附带复印件,下同)、《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调整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原件、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准迁手续。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统一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2、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户口迁移证》派回我市的本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必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户籍地的户口证件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3、愿意来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具体落户手续按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办法。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凡属2002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参加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学〔2000〕6号)规定办理;属2003年1月1日后注册学习的,其就业落户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就业,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四、就业渠道

  第九条调节就业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中小企业工作。

  1、完善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用人单位四级毕业生就业组织体系,建设和发展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络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毕业生需求信息,确保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畅通无阻。

  2、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招聘选拔、经费补助、跟踪考核,采取多元激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工作。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可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落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的集体户。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发挥人才市场功能。开展对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招聘使用毕业生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积极开拓基层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十条疏通渠道,鼓励毕业生实现多种就业。积极疏通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升学、留学、从军和参与劳务输出等渠道。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择业培训、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以及毕业生所需的社会化服务;各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在办理落户、社会保险登记以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学校要加强与政府人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

  第十一条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更多择业机会。

  1、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生源、需求收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毕业生供需信息和政策信息,增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效衔接。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的公布制度,为毕业生提供公平、公开的择业环境。

  2、提供就业平台服务。每年举办全市性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1—2次,发动毕业生参加市重大活动中的人才招聘活动,组织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的系列毕业生洽谈会;鼓励地方、学校、人才市场举办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专场洽谈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大型综合市场与小型专场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结合,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平台和就业渠道。

  3、提供就业派遣服务。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就职信息登记制度,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打造职业精神,提升就业能力,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派遣服务。

  五、就业信息

  第十二条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需求信息既是培养社会适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又是评价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本部门毕业生需求情况,必须按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规定内容,及时做好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填报毕业生接收信息。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区人事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季报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2〕8号)规定上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同时,将接收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于每年6月30日前报人才开发处汇总,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促使毕业生来甬顺利就业。

  六、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和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未来几年毕业生就业形势,提出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学校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在基层及中小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毕业生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毕业生就业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协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