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各在甬高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贷款对象
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即包括:
(一)在市六区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自主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二)在市六区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自主创业的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是指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之年起,延伸五个年度,至第五年年底。
二、贷款模式及额度
(一)在校生在试点高校或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所在高校或所在园区资信评估,可直接申请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毕业生在市六区范围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模式及贷款额度继续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所在园区资信评估,可直接申请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在校生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在校生在试点高校内或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高校或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在高校或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经营情况的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高校、园区报送材料的复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推荐给相关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根据在校生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放贷。
(二)毕业生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毕业生在市六区范围内申请时,须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身份确认,无须再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或《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仍按甬银发〔2009〕78号执行。
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经营情况的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核。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园区报送材料的复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推荐给相关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根据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及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放贷。
四、贷款期限和贴息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首次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续贷手续同首次贷款手续。
贴息办法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拔付。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在校生或毕业生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于季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完成经费核拨,并将申报材料返还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补贴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其中,在校生相关材料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甬政办发〔2011〕51号规定报当地财政审核并完成资金核拨。
借款人如发生期中欠息现象,借款期满还本付息后,逾期部分的利息不予贴息,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五、各县(市)、开发园区扩大贷款对象后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订。
附件: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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