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开发区、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分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精神,现就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称市辖各区)内,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和非本市户籍在甬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1.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场地,且签订场租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
2.201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按年租金1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对创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创业者和在校生经营满1年后,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首次创业确认,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各区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汇总表》(附件2)和原始申报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完成经费核拨,并将申报材料返还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补贴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其中,在校生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甬政办发〔2011〕51号文件规定将上述原始申报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完成资金核拨。
四、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扎实开展创业场租补贴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开展创业场租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要完善基础管理,及时在《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健全申报和资金拨付管理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核实工作。
五、各县(市)的创业场租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人事、劳动保障、工商、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订。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