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市直单位以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三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确定后,通过会议或张榜公布等形式,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根据竞争上岗实际需要,也可只公布竞争职数、不公布具体职位。
第五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当符合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市组通[2004]6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党委(党组)根据报名情况,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对报名职位进行适当调整。
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七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选拔任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推出选拔职位3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职位数与符合资格条件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2以上;推出选拔职位2个以下的,职位数与符合资格条件人员数之比一般应达到1:3以上。
第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对竞争职位和参与人数较少的,可以演讲答辩等形式进行面试,不组织笔试。
第九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并符合回避制度规定。面试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旁听。
第十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可采取量化计分。民主测评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范围内进行;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适当缩小范围,但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采用填写推荐票的方式,可与民主测评同步进行。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当提供符合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职务、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笔试、面试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第十三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同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安排。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认真执行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笔试、面试应当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考察应当客观公正,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竞争人员应当正确对待,不准弄虚作假或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并酌情确定竞争上岗结果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商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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