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年度考核问题的请示》(常人劳[2004]96号)悉。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们就《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接受立案审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国家公务员的立案时间,应按照省纪委等八部门《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的立案通知后,据通知明确的立案时间执行考核。如事先没有接到立案通知但已确定考核等次的,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受立案审查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在立案审查期间尚未结案的,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对立案审查结案确认无违法违纪,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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